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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建与陈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陈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397号原告:张建,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蛟河市松江镇。被告:陈海东,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蛟河市松江镇。原告张建与被告陈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冷启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被告陈海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建诉称:2015年,陈海东在其处借款7377元。2017年4月5日,陈海东为其出具欠据一份。此款经多次索要无果。故其起诉来院,要求陈海东偿还借款7377元。陈海东辩称,其确实拖欠张建借款,但数额是1000元。其确实出具过借款金额为7377元的欠条,但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陈海东多次在张建处借款。2017年4月5日,经双方核对账目,陈海东为张建出具了欠据一份,确认了拖欠借款7377元的事实。陈海东至今未偿还此款。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欠据一份。本院认为,张建与陈海东形成的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陈海东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张建可以随时主张,故本院对张建要求陈海东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建借款本金73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海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冷启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