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7民初10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矫仁辉与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昌平西关店、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仁辉,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昌平西关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0918号原告:矫仁辉,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裴连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芳苓,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被告法务,住被告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潘学敏,女,1987年6月1日出生,被告法务,住被告公司宿舍。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昌平西关店(已注销)。原告矫仁辉与被告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昌平西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矫仁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矫仁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