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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殷清理、徐保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清理,徐保平,朱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领导签发起草人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30号申请执行人殷清理,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被执行人徐保平,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被执行人朱后芳,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殷清理与被执行人徐保平,朱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05)鄂团但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鄂但字第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春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