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范文生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生,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初70号原告范文生,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代理人刘合鹤,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张利,区长。委托代理人盛福林,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敖文心,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生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城建征收补偿一案中,因纠纷已解决,原告范文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解决,原告范文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生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文生负担。审判长 李莉荣审判员 沈 红审判员 罗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