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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9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陈海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陈海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90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蒋攀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明章,男。被告:陈海光,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告陈海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蕾审 判 员  沈秋锋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