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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允利、彭礼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允利,彭礼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5刑初45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允利,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彭州市。1992年6月、1994年2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8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彭礼奎,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7月1日刑满释放。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晓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允礼、彭礼奎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先后在攀枝花市盐边县、会理县、广汉市等地,乘被害人不在家之机,使用开锁工具将门锁打开及从屋顶天花板钻入的方式,实施入室盗窃:1、2016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文华小区,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彭某现金8000元盗走。2、2016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会理县城城关镇西街37号,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卢某家的金耳环、金吊坠,三套第五版人民币纪念册、香烟等物及主卧室衣帽架上挂着的包内的人民币现金33835元盗走。2016年1月2日,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金耳环、金吊坠,第五版人民币纪念册、香烟等物价值合计9783元。3、2016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广汉市连山镇南北街北段,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向某家中7本集邮册及一些零钱盗走。2016年11月2日,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集邮册价值合计1313元。4、2016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广汉市南昌路针织厂,弄破房顶翻爬进入屋内,将李某1家玉手镯1个、铂金手链1根、钱夹及钱夹内现金100元盗走。5、2016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广汉市柳州路二段55号,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唐某家德阳建市十周年纪念币14枚,银手镯1个,金戒指1枚,台币1200元及珍珠手链、玉手镯等物盗走。2016年11月2日,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银手镯、金戒指等物价值合计1457.5元。6、2016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广汉市雒城镇洛阳路双益小区,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孙某家里的900元现金盗走。7、2016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会理县城关镇顺城东路,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李某2家放置的10条软云、5条软玉溪香烟盗走。2016年11月2日,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合计3450元。8、2016年4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会理县城城关镇西街,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罗某1家的1台黑色的联想牌M4450笔记本电脑、1个铜色狮子盗走。2016年11月2日,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联想牌M4450笔记本电脑价值2969元。9、2016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会理县城关镇东明巷,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罗某2家的现金300元及一把电动剃须刀盗走。2016年11月2日,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剃须刀价值43.86元。10、2016年5月1日10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会理县城关镇会太路,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张某家的1台黑色的华硕牌X55VSerise笔记本电脑及2部手机盗走。2016年11月2日,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华硕牌X55VSerise笔记本电脑价值420元。11、2016年5月1日12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会理县城关镇首府东路,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王某及同屋居住的陆某的1台黑色联想ThinkPadM20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联想ThinkPadE545笔记本电脑、1台飞利浦牌21.5英寸的电脑显示器、15条硬中华香烟、5条软中华香烟、2条天子香烟及2个双肩包等物盗走。2016年11月2日,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电脑显示器,香烟等物价值合计13219元。指控事实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允礼、彭礼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价值7570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允礼、彭礼奎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先后在攀枝花市盐边县、会理县、广汉市等地,乘被害人不在家之机,使用开锁工具将门锁打开及从屋顶天花板钻入的方式,实施入室盗窃:1、2016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文华小区,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彭某现金8000元盗走。2、2016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会理县城城关镇西街,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卢某家的金耳环、金吊坠,三套第五版人民币纪念册、香烟等物及主卧室衣帽架上挂着的包内的人民币现金33835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金耳环、金吊坠,第五版人民币纪念册、香烟等物价值合计9783元。3、2016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广汉市连山镇南北街北段,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向某家中7本集邮册及一些零钱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集邮册价值合计1313元。4、2016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广汉市南昌路针织厂,弄破房顶翻爬进入屋内,将李某1家玉手镯1个、铂金手链1根、钱夹及钱夹内现金100元盗走。5、2016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广汉市柳州路二段,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唐某家德阳建市十周年纪念币14枚,银手镯1个,金戒指1枚,台币1200元及珍珠手链、玉手镯等物盗走。经鉴定,被盗银手镯、金戒指等物价值合计1457.5元。6、2016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广汉市雒城镇洛阳路双益小区,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孙某家里的900元现金盗走。7、2016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会理县城关镇顺城东路,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李某2家放置的10条软云、5条软玉溪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合计3450元。8、2016年4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会理县城城关镇西街,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罗某1家的1台黑色的联想牌M4450笔记本电脑、1个铜色狮子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联想牌M4450笔记本电脑价值2969元。9、2016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会理县城关镇东明巷,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罗某2家的现金300元及一把电动剃须刀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剃须刀价值43.86元。10、2016年5月1日10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会理县城关镇会太路,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张某家的1台黑色的华硕牌X55VSerise笔记本电脑及2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华硕牌X55VSerise笔记本电脑价值420元。11、2016年5月1日12时许,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窜至会理县城关镇首府东路,利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将王某及同屋居住的陆某的1台黑色联想ThinkPadM20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联想ThinkPadE545笔记本电脑、1台飞利浦牌21.5英寸的电脑显示器、15条硬中华香烟、5条软中华香烟、2条天子香烟及2个双肩包等物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电脑显示器,香烟等物价值合计13219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失主卢某、向某、李某1、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2、失主彭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9日20时30分,我用钥匙开不了家门,消防官兵把门弄开,发现被盗10000多元、玉石项链和几双鞋垫。3、失主卢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30日17时30分,我儿子回到西街37号1单元8号的家,发现门钥匙插不进去,找来开锁的人开门,我妻子发现主卧室的门被撬坏,放在衣柜里挎包内的62200元现金和一根黄金项链、一根白金项链、一个玉手镯、一对黄金耳环不见了。我回家发现3套第五版纪念币,7包软中华烟,8包大重九烟和两瓶酒被盗。4、失主向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20日19时许,我的钥匙插不进锁孔,后发现6本集邮册和玉手镯被盗。5、失主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22日下午7点过,我发现家里被翻乱,钱包被盗,里面有100元钱和银行卡、医保卡。6、失主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25日3时许,我丈夫回广汉市雒城镇柳州路二段的家,发现房门打不开。第二天早上8时许,我叫来开锁的人把门打开后,发现柜子里水井坊酒、五粮源酒、红酒、五粮春酒各被盗一瓶,书房里的纪念币、黄金项链、黄金戒指、白金戒指、玉手镯、手机等物品和1500元台币、现金500元被盗,共计损失25250元。7、失主孙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26日13时许,我回到广汉市雒城镇洛阳路双益小区的家,发现钥匙插不进钥匙孔,找来开锁师傅打开门,发现丢了900元左右。8、失主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30日下午7时许,我发现租住在会理县城顺城路的房子里我母亲卧室被盗10条软云烟、5条玉溪烟,共价值3000余元。9、失主罗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31日早上9点左右,我回到会理县西街的家,我用钥匙开门,钥匙插不进去,后用牙签将锁孔内的塑料带掏出再用钥匙打开门,看见屋内被翻乱,被盗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铜色狮子。10、失主罗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日中午,我回到位于会理县东明巷的家,钥匙插不进锁孔,钥匙扭变形才打开门,经清理发现被盗现金1100元,其中300元是用红包装着的,另外还被盗银项链、银手镯和一个剃须刀。11、失主张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日早上,我母亲回到会理县城关镇会太路的家,用钥匙打不开门,找人换锁后发现她的手机、手镯被盗。我回到家还发现被盗一台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和电脑包,包里有两部手机。12、失主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日下午6点过,我和陆某回到我们租住的会理县城关镇守府东路房屋,钥匙一直没有办法插进锁孔,找来专业开锁的人后才打开房门,发现客厅内的电脑显示器和笔记本电脑不见了,各自查看自己的物品,被盗15条软中华烟、5条硬中华烟、8条天子烟、2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飞利浦牌液晶显示器、现金4000元。13、物证照片证实,失主卢某的妻子、失主向某、李某1、唐某、罗某2、张某、王某、陆某认领部分被盗物品,以及在窝赃现场查获的部分被盗物品。1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下午3点左右,我骑三轮车在会理县城钟鼓楼附近拉了两名提袋子、背包的男子到汽车站,他们上出租车离开。15、证人罗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的出租车在会理县车站门口拉了从三轮车下来的两名男子到攀枝花市炳草岗竹湖园。1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实,彭某家被盗现场位于盐边县文华小区;卢某家被盗现场位于会理县城关镇西街;向某家被盗现场位于广汉市连山镇南北街北段;李某1家被盗现场位于广汉市雒城镇南昌路二段针织厂宿舍;唐某家被盗现场位于广汉市柳州路二段塑料厂宿舍;孙某家被盗现场位于广汉市雒城镇洛阳路双益小区;张某家被盗现场位于会理县城关镇会太路;王某、陆某家被盗现场位于会理县城关镇守府东路。1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彭礼奎处扣押人民币12000元,以及从何允利、彭礼奎处扣押作案工具,部分被盗物品,并发还失主卢某、向某、唐某、李某2、罗某1、王某、陆某等人。18、辨认笔录和图片及提取物证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何允利对其窝藏赃物的地点攀枝花市东区互通路租住屋进行指认,在何允利、彭礼奎的住所找到笔记本电脑、香烟、集邮册、第五版人民币珍藏版、各种饰品,以及十字形开锁工具等作案工具。19、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证实,被告人彭礼奎对会理县盗窃现场会理县城关镇西街,顺城东路,东明巷,会太路,守府东路号进行辨认;对广汉市盗窃现场广汉市连山镇南北街北段,南昌路针织厂,柳州路二段,雒城镇洛阳路双益小区进行辨认。20、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卢某被盗物品价值9783元,向某被盗物品价值1313元,唐某被盗物品价值1457.5元,李某2被盗物品价值3450元,罗某1被盗物品价值2969元,罗某2被盗物品价值43.86元,张某被盗取品价值420元,王某、陆某被盗物品价值13219元。2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何允利1992年6月、1994年2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8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彭礼奎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7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对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先后在攀枝花市盐边县、会理县、广汉市等地,使用开锁工具将失主家门锁打开等方式入室盗窃11次,盗得现金、笔记本电脑、香烟、酒、集邮册、黄金饰品等财物后分赃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允礼、彭礼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价值7570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允利是主犯;被告人彭礼奎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允利、彭礼奎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何允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被告人彭礼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后,何允利的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彭礼奎的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罚金未缴纳。)3、对二被告人所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邱 云审 判 员 :计兴快代理审判员 :张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萍附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4、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5、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7、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8、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9、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