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赵允举、范长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允举,范长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允举,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范长城,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明)。本院在执行赵允举与范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73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赵允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长城偿还借款14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范长城送达了(2017)皖0406执243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范长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赵允举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赵允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倪 刚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