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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某德、汪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德,汪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德,男,199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系长丰县岗集镇博翔木业制品厂业主。被执行人:汪健,男,1984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徐某德与被执行人汪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1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健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