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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郝莺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莺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128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莺莺,女,1994年出生,住山西省平定县。2015年10月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22日被释放,3月23日被取保候审,4月17日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莺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莺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郝莺莺目无法纪,为贪私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10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郝莺莺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郝莺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郝莺莺到本市城区滨河夜宴KTV205号包厢陪被害人乔某等人唱歌喝酒,18时40分许,郝莺莺趁乔某上厕所之际,将其放在沙发上的一个钱包和放在茶几上的一个手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9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手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1200元,及一部苹果4S手机。郝莺莺逃离现场后取出钱包内的现金,将其余物品丢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6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郝莺莺退赔了被害人乔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乔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2月20日下午15时许,其与朋友到夜宴KTV205包间唱歌,之间叫服务员送了一箱啤酒,到18时许其出去上厕所,返回后发现送酒的服务员不见了,其衣服内的钱包和茶几上的手包都不见了,其就让205包间老板帮忙寻找,并联系送酒的服务员。该服务员的手机在包间沙发上放着,人已联系不到,即报警。其丢失的钱包内有三张银行卡、一张本人身份证、现金2900元;丢失的手包内有一张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一部灰色苹果5S手机及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0日下午,被害人乔某的钱包及手包被盗的经过。3、辩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某辩认出郝莺莺为2017年2月20日晚18时许在阳泉夜宴KTV205包间送酒并实施盗窃的行为人。4、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乔某被盗灰色苹果5S手机的价值为1200元。5、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北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8日上午10时许,北大街派出所协同下站派出所民警在阳泉市新建路佳园小区附近将涉嫌盗窃的郝莺莺抓获。6、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郝莺莺因吸毒于2015年被行政拘留15日。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郝莺莺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8、被告人郝莺莺提供的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郝莺莺退赔了被害人乔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9、被告人郝莺莺在公安机关对其盗窃乔某钱包和手包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郝莺莺目无法纪,为贪私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10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郝莺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莺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张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