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许志良与冯旭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良,冯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许志良,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冯旭东,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本院在执行许志良与冯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旭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被执行人冯旭东在本市无从业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谦审 判 员 徐 昀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