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2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与刘飞、张永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刘飞,张永山,江章芬,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2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被执行人:刘飞。被执行人:张永山。被执行人:江章芬。被执行人:高飞。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刘飞、张永山、江章芬、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飞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88.19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飞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8605.7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