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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崔桂枝诉被告王志刚、王红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枝,王志刚,王红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431号原告:崔桂枝,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敏,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刚,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红娜(系王志刚妻子),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崔桂枝诉被告王志刚、王红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红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4年5月21日,被告王志刚以做生意之名从原告处累计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后被告分两次还款10万元,其余10万元本息至今未付。现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志刚未作答辩。被告王红娜辩称:借钱属实,但我们现在无能力归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5月21日,被告王志刚从原告处累计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5年5月13日、7月16日被告分两次还款10万元,其余10万元本息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因原告申请,2017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17)晋0881财保4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王志刚名下晋MYG7**号轿车一辆及登记在第三人王宏法名下的位于电机厂北38-3-13号房予以查封。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借据1份,证明被告王志刚向原告借款时间、数额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王志刚自原告处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成立借款合同,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另因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其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志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刚、王红娜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共同偿还原告崔桂枝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自2014年10月1日计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830元,以上共计413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廉 峰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