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美邑分社与张春、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美邑分社,张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美邑分社。法定代表人:李绍萍,该分社主任。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春,男,1983年8月20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XX,女,1980年1月16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美邑分社申请执行张春、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6民初11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春、XX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美邑分社款60996.61元及利息。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美邑分社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春、XX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美邑分社未受偿金额为60996.61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6执251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正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