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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白友富与盛斌、罗晓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友富,盛斌,罗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白友富,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盛斌,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身份证号码:5129271971********。被执行人:罗晓蓉,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身份证号码:5129271971********。本院在执行白友富与盛斌、罗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白友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斌、罗晓蓉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523999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白友富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523999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白友富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