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施红根与罗冬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红根,罗冬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821民初683号原告:施红根,男,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梅英,女,1973年7月6日生,系原告施红根妹妹,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罗冬全,男,1979年3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施红根与被告罗冬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发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1日,被告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经查明,2016年10月31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现金,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该借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罗冬全同意于2017年6月26日前付清原告施红根的借款50000元。二、原告施红根自愿放弃该50000元借款的利息。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原告施红根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发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