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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重初字第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孟广久与刘洪恩、迟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久,刘洪恩,迟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重初字第8号之一原告孟广久,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康潜,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玉宝,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恩,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被告迟清平,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丁菊凤,女,53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迟清平之妻。原告孟广久为与被告刘洪恩、迟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3)临民保字第1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告迟清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的银行账户16×××24及其名下临房权证新私字第××号房产一处。同年11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被告迟清平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聊民一终字第255号民事裁定,撤销(2014)临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5)临民一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被告迟清平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6)鲁15民终264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孟广久起诉迟清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迟清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孟广久起诉迟清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迟清平名下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的冻结。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邢红丽审判员  冀翔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彩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