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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德阳市中江县起源小额贷款与舒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中江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舒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105号申请人:德阳市中江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中江县。法定代表人:王碧富,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男,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舒列刚,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中江县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起源贷款公司)诉被告舒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源贷款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舒列刚在中江县舒氏园艺作物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和投资权益在价值6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舒列刚在中江县舒氏园艺作物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和投资权益在价值6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艾显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