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冯兰米与冯双霞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兰米,冯双霞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018号原告:冯兰米,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冯双霞,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冯兰米与被告冯双霞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兰米撤回起诉。诉讼费1184元,由原告冯兰米负担。审判员  石宝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