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冯兰米与冯双霞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兰米,冯双霞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018号原告:冯兰米,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冯双霞,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冯兰米与被告冯双霞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兰米撤回起诉。诉讼费1184元,由原告冯兰米负担。审判员 石宝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