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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冯同缀与王其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同缀,王其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940号原告:冯同缀,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被告:王其美,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泗阳县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同缀诉被告王其美返还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同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同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冯同缀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