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晋淑锐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晋淑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106号罪犯晋淑锐,女,1995年5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介休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晋中中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晋淑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晋淑锐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晋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晋淑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晋淑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1.75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在车间零活辅助岗位,能够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晋淑锐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于2016年1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晋淑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晋淑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4日至2019年2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