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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贵、郑树明等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贵,郑树明,陈雪,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3民初1577号原告彭贵,男,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原告郑树明,男,193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原告陈雪,女,193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绿华路12号锦绣华景综合楼(锦绣银座)第五层116-170。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贵、郑树明、陈雪诉被告支秋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贵、郑树明、陈雪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赔偿给原告110000元,被告支秋文目前难以开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贵、郑树明、陈雪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6743.08元减半收取即3371.54元,由原告彭贵、郑树明、陈雪承担。审 判 长  唐光和人民陪审员  张雪琦人民陪审员  苏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鑫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