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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莹叶、顾苏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莹叶,顾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陈莹叶,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顾苏波,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莹叶与被执行人顾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莹叶于2017年2月1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2016)浙0903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4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顾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