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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抚松县人民政府与陈尚印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抚松县人民政府,陈尚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21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民政府,地址:吉林省抚松县新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铁明,系县长。委托代理人李胜,吉林省抚松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管理科科长。被申请人陈尚印,男,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查抚松县人民政府申请准予执行陈尚印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审 判 长  许绍林审 判 员  杜景丽人民陪审员  王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