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甲与张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甲,张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465号原告:张某某甲,男,193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乙,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甲与被告张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甲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