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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甲与张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甲,张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465号原告:张某某甲,男,193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乙,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甲与被告张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甲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