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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春军、万宏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军,万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军,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万宏宇,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王春军诉万树河、万宏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民终65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春军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宏宇的父亲万树河(同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愿替万宏宇清偿债务,但未按时履行,本院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万宏宇的父亲万树河在中国银行邯郸分行的足额存款,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王春军已经全部领取。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春军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材料,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军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