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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彦伟与白继成、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伟,白继成,刘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刘彦伟。被执行人白继成。被执行人刘春艳。本院在执行刘彦伟与白继成、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2016)豫0523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继成、刘春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春艳的银行存款5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永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