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彦伟与白继成、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伟,白继成,刘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刘彦伟。被执行人白继成。被执行人刘春艳。本院在执行刘彦伟与白继成、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2016)豫0523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继成、刘春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春艳的银行存款5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永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