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范肖勇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肖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112号罪犯范肖勇,女,1974年5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万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肖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范肖勇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3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从事后勤岗位,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范肖勇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9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0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4月28日、9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3月31日(二次)、7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5年8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6年8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7年1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范肖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肖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