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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秀丽、裴书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秀丽,裴书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012号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街道。法定代表人:王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涛、涂茜,该公司职员。被告:戴秀丽,女,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告:裴书昊,男,199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秀丽、裴书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