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秀丽、裴书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秀丽,裴书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012号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街道。法定代表人:王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涛、涂茜,该公司职员。被告:戴秀丽,女,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告:裴书昊,男,199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秀丽、裴书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