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执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吴高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吴高河,朱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冯一中。被执行人吴高河,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朱秀女,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7)浙杭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吴高河、朱秀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7)浙杭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潘国东执行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