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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商某某与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37号申请人商某某,男性,1962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姜某某,男性,1970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商某某与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王卫东执行员  何忠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