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樊小刚与刘芳、纪秀荣、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小刚,刘芳,纪秀荣,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405号申请人:樊小刚。被申请人:刘芳。被申请人:纪秀荣。被申请人:李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樊小刚与被申请人刘芳、纪秀荣、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6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王世金以其所有的冀HCV9**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芳、纪秀荣、李宁6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世金所有的冀HCV9**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