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贵州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鹏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鹏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8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42号保利国际广场4-5栋14楼。法定代表人严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鹏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29号河东图书馆707-708号。法定代表人吴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鹏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