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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白刚红诉被告牛小明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刚红,牛小明,吕红波,杨亚林,陈红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469号原告:白刚红,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微子镇石匣村,身份证号:140481197810105211。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小明,男,38岁,现住潞城市南关御苑小区,现羁押长治市看守所。被告:吕红波,又名吕小波,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潞城市微子镇西靳村人,现住长治市中营街8号4号楼4单元201户。被告:杨亚林,又名杨超,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庆丰路东安巷001号,身份证号:140481198807106437。被告:陈红林,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回隆镇李大汪村人,现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刚红诉被告牛小明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刚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刚红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白刚红负担。审判长  曹建斌审判员  郭杜娟审判员  安永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