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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林其清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其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28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其清,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其清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其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林其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其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其清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其清撤回上诉。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越峰审 判 员  陈若男代理审判员  胡国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丽珊附: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