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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杨某,男性,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依据已生效的淳化县人民法院(2016)陕0430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执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