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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6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真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真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家典家具有限公司,绍兴太和酒业有限公司,望江县百盛特种板材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驭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驭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祥,王琴娟,朱雪芳,邵裕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2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负责人徐德良。被执行人绍兴县真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板桥10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被执行人海宁家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尖山围垦区01围区。法定代表人沈金玉。被执行人绍兴太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九鼎村西洋畈。法定代表人王金云。被执行人望江县百盛特种板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望华东巷10号。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被执行人安徽驭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蓝天路。法定代表人朱思甫。被执行人浙江驭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板桥村4幢。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被执行人王国祥,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琴娟,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朱雪芳,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邵裕良,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与被告绍兴县真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家典家具有限公司、绍兴太和酒业有限公司、望江县百盛特种板材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驭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驭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祥、王琴娟、朱雪芳、邵裕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县真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999999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5月20日利息为1144101.24元,此后至款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海宁家典家具有限公司、绍兴太和酒业有限公司、望江县百盛特种板材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驭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驭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祥、王琴娟、朱雪芳、邵裕良对被告绍兴县真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原告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且经查找部分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本院虽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驭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安徽省安庆市华阳镇工业园区蓝天路的房产和被执行人王琴娟名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国际摩尔城御景园6幢101室的房产,但因非首轮查封而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62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