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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罗骥与张君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骥,张君毅,于江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2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骥,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毅,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江淼,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上诉人罗骥因与被上诉人张君毅、于江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2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我申请调取中关村西派出所的案卷,一直未得到回复。2、请求追加第三人的申请,没有得到以法律规定方式的回应。3、我提出的关于回避、继续开庭的意见,没有得到以法律规定方式的答复。张君毅、于江淼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罗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君毅、于江淼支付医疗费143元;2、书面赔礼道歉,具体方式为:需要说明起因、经过、结果、情节,可由我起草、法庭审核、张君毅、于江淼确认,公开方式发布,如通过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期间不得屏蔽和删除,不得用其他信息掩盖道歉信息,并由我和张君毅、于江淼一起去公证,公证费由张君毅、于江淼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君毅、于江淼与王秋菊原系同事关系。罗骥与王秋菊因名誉权纠纷在法院诉讼,2015年10月30日,该案在法院进行宣判,王秋菊在张君毅、于江淼陪同下至法院。在法院二层东侧走廊处,罗骥主张张君毅、于江淼打他,但张君毅、于江淼不予认可,只认为是互相推搡。但双方均未向法院反映,后双方离开。罗骥于2015年11月10日向中关村西区派出所报警。经该所处理,双方达成调解:张君毅、于江淼承认因王秋菊原因导致对罗骥进行挑衅、侮辱、殴打,双方互不追究。庭审中,罗骥提交事发时录音及就诊病历、报告单、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证明其遭受张君毅、于江淼殴打致伤(双手软组织损伤),产生医疗费143元。对此,张君毅、于江淼认为双方为互相推搡,张君毅脖子也有受伤,但同意全额赔偿医疗费。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君毅、于江淼与罗骥发生纠纷未妥善处理,致使罗骥受到伤害,现罗骥要求张君毅、于江淼赔偿医疗费,张君毅、于江淼同意全额赔偿,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罗骥要求张君毅、于江淼以其指定的书面方式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其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故对此不予支持,但张君毅、于江淼在庭审时自愿向其口头道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张君毅、于江淼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罗骥医疗费一百四十三元;二、驳回罗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张君毅、于江淼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罗骥主要就一审法院程序提出异议,没有就此提供证据材料。经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就本案而言,罗骥起诉张君毅、于江淼要求赔偿以及公开道歉的请求已经一审法院处理完毕,法院支持了罗骥要求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至于道歉问题,因张君毅、于江淼在庭审时自愿向罗骥口头道歉,因此也应视为已处理完毕。至于罗骥要求公开发布道歉的方式,本院认为,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一方面要考量受害的程度和影响范围,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加害人的主观态度。本案中,张君毅、于江淼愿意全部赔偿并自愿道歉,说明其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不当行为,因此,一审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罗骥在本案二审所诉程序问题,本院认为,罗骥所述数次侵权行为应区别对待,本次纠纷解决后,其可以就其他纠纷另行主张,一审法院已经予以释明,故罗骥认为应该合并审理,追加其他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罗骥申申请调取相关案卷的请求,因与本案无关,故不应予以准许。经核实,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无误。综上,罗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骥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白 云审 判 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雅璠书 记 员  张颖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