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苏占富与郭美莲、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占富,郭美莲,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325号原告:苏占富,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郭美莲,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吗,汉族。被告:郝明,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占富诉被告郭美莲、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占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美莲、郝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占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占富撤回对被告郭美莲、郝明的起诉。审判员 蔚 银 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朝贺乐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