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虎林申请执行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虎林,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刘虎林被执行人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虎林申请执行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万 欣审判员 张 莹 莹审判员 樊轶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佩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