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安徽****有限公司0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15号安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有限公司申请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对被申请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者到期债权188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附:(2017)皖0403财保189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袁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执保415号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安徽****有限公司申请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对担保人吴**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号车位(房地产权证号:合蜀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财保189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袁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