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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新区支行、赵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新区支行,赵爽,淄博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新区支行,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116号。被执行人赵爽,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158号。本案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新区支行申请执行赵爽、淄博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