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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蒙某某与李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某,李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877号原告蒙某某,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蔡某某,男,30岁,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蒙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天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