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梁腊生、厦门市湖里区超强学校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腊生,厦门市湖里区超强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7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腊生,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住湖北省黄梅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湖里区超强学校,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殿社区殿前四组。法定代表人:袁超强,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梁腊生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超强学校(下称超强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4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腊生申请再审称,超强学校提供的劳动合同是伪造的,原审采信该伪造的合同并据此作出判决是错误的。超强学校未依约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故应向梁腊生支付拖欠的2014年9至11月工资1000元及2015年2月寒假期间工资3000元。综上,梁腊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梁腊生对超强学校提供的涉案合同中其本人签名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现梁腊生主张涉案合同系伪造的主要理由是该合同第2、3页的内容系超强学校在梁腊生签名后从其他合同复印过来。但梁腊生对该事实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况且在涉案合同第2、3页内容空缺的情况下,梁腊生作为一名具有相当知识水平的退休教师却在合同第4页上签名,亦与常理不符,故梁腊生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梁腊生主张超强学校应向其支付拖欠的2014年9至11月工资1000元及2015年2月份工资3000元,但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梁腊生领取工资的《薪资表》均经其本人签字确认,而其从未对薪资金额提出异议,故其主张超强学校拖欠其2014年9月至11月工资1000元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涉案合同载明的履行期限为2014年9月1��至2015年1月31日,梁腊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2月其有为超强学校提供劳动,故原审对其要求超强学校支付2015年2月份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梁腊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腊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庭岗代理审判员 黄清秀代理审判员 赵士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