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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云霞与孙文国、秦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霞,孙文国,秦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47号申请执行人马云霞,女,1974年9月15日生,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孙文国,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生,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人。被执行人秦永生,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生,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人。马云霞与孙文国、秦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字116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孙文国、秦永生2016年12月1日前共同支付原告马云霞50000元(从2016年8月1日起每月1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1月1日前支付剩余债务及2016年6月22日前的利息共计139375元,如二被告按期支付债务则不承担2016年6月22日以后的利息,如未按期支付债务需承担2016年6月22日至还清欠款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88元,原告马云霞已预交,减半收取2044元,由被告孙文国、秦永生共同承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马云霞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文国的银行存款5258元冻结并予以扣划,该执行款现以被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随后又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股票基金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对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175992元欠款(含剩余的164117元欠款及逾期利息11875元)、2619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