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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庆连与曹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连,曹向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752号原告李庆连,男。被告曹向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连与被告曹向阳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庆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连撤回对被告曹向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连负担。审 判 长  谭照印审 判 员  谢中宏人民陪审员  张旭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