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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龚焰、孙玉鹏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焰,孙玉鹏,万亚(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初96号申请人:龚焰,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俊,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玉鹏,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雨山区。被申请人:万亚(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玉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龚焰与被申请人孙玉鹏、万亚(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龚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玉鹏、万亚(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6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龚焰以其自有的房产(1、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延安路与花园路交叉口,房产证号:房地权芜新芜区字第2004030527号;2、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开发区银湖波尔卡大街2幢68号,房产证号:房地权芜开发区字第2008049910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龚焰提供的担保房产(1、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延安路与花园路交叉口,房产证号:房地权芜新芜区字第2004030527号;2、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开发区银湖波尔卡大街2幢68号,房产证号:房地权芜开发区字第2008049910号)进行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孙玉鹏、万亚(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6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朱莉娟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晨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