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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桂云与隋吉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云,隋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李桂云,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隋吉发,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李桂云与被执行人隋吉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4010.89元、案件受理费3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配偶名头的3630元后,被执行人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460元,余下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