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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德城五金厂与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德城五金厂,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创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368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德城五金厂,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金本江根上塘村陆家10巷*号。法定代表人陆全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民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耀华路8号。负责人区显波,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朝晖,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创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沙边开发区。法定代���人陈浩发。原告佛山市三水德城五金厂不服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三)市监处字〔2016〕9-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德城五金厂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德城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德城五金厂负担。审 判 长  吴嘉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明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