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严荣其、刘文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严荣其,刘文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659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霞,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彤,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严荣其,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刘文玲,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严荣其、刘文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严荣其拖欠贷款本息未按时归还,且被告严荣其、刘文玲为夫妻关系,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与被告严荣其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2.被告严荣其向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40595.34元及利息25500.53元、罚息7215.59元、复利2913.86元(暂计至2017年3月9日共计276225.3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3.被告刘文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严荣其、刘文玲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严荣其。签约情况:2015年1月4日,严荣其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填写并递交《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38159000139),同意接受个人信用贷款条款。此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严荣其发出《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严荣其签名确认。贷款金额:先后发放16笔贷款,分别为5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50000元、10000元、5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贷款期限:贷款50000元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贷款50000元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贷款50000元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贷款55000元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贷款15000元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每月15日为还款日。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34%。罚息计收标准: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即月利率1.742%。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742%计收复利。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属于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欠款情况:严荣其自2016年5月开始未按时足额还款,暂计至2017年3月9日,欠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240595.34元、利息25500.53元、罚息7215.59元、复利2913.86元(其中50000元贷款欠本金24964.64元、利息1737.59元、罚息463.43元、复利121.77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2824.13元、利息196.56元、罚息52.44元、复利13.77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5047.37元、利息351.31元、罚息93.68元、复利24.60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5336.43元、利息375元、罚息92.91元、复利25.97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6171.99元、利息639.99元、罚息180.58元、复利68.99元;20000元贷款欠本金13676.08元、利息1512.81元、罚息494.70元、复利185.97元;50000元贷款欠本金34635.24元、利息3831.21元、罚息1252.92元、复利471.03元;50000元贷款欠本金34635.24元、利息3831.21元、罚息1252.92元、复利471.03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6927元、利息766.23元、罚息250.54元、复利94.23元;55000元贷款欠本金40893.10元、利息4612.20元、罚息1342.11元、复利554.34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7929.77元、利息909.01元、罚息237.53元、复利107.22元;15000元贷款欠本金12971.40元、利息1516.81元、罚息342.41元、复利174.75元;20000元贷款欠本金17295.22元、利息2022.43元、罚息456.62元、复利233.04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8880.55元、利息1044.38元、罚息225.24元、复利119.50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8880.55元、利息1044.38元、罚息225.24元、复利119.50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9526.63元、利息1109.41元、罚息252.32元、复利128.15元)。另查,严荣其、刘文玲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9月1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严荣其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属于违约,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严荣其还应承担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对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主张严荣其欠款的数额,有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对账单、系统截图证实,且严荣其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严荣其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刘文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文玲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严荣其、刘文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严荣其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二、被告严荣其、刘文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40595.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3月9日,利息为25500.53元、罚息为7215.59元、复利为2913.86元,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未到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34%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742%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742%计算复利;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42%计算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4元,减半收取2722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严荣其、刘文玲负担(该费用被告严荣其、刘文玲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峻凡书记员 邱志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