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桂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桂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327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由相东,系大岗支行行长被告:杨桂玲,女,1957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八号镇。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桂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